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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时间: 2024-01-29 13:05:29 |   作者: 拉链系列

  [注1]:这次募集资金净额118,791.74万元,承诺投资金额为118,8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较承诺投资金额短缺8.26万元,故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使用募集资产金额的投入总额由20,300.00万元变更为20,291.74万元,短缺部分8.26万元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补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6、审议《2019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4.8540亿元》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9年度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做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4、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9年3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企业独立董事将于年度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作述职报告,本事项不需审议。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能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传线、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传线、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41”,投票简称为“鸿路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无关联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本议案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2、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与河南天成鸿路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已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为0.00万元。

  3、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河南天成鸿路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鸿路”)成立于2017年1月3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薜志,注册地址为河南省临颍县颍川大道东段;主要经营住宅工业技术的研发,装配式建筑构件的生产制造,房屋建筑施工;钢结构彩板设计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等。2018年营业收入16,747,743.06元,净利润-2,800,467.81元 。

  本公司持有天成鸿路20%股权,因此,天成鸿路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关联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行风险。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等交易是在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依照一般商业条款所进行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公司与天成鸿路的交易将以具体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交易以市场化运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经营事物的规模,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一定的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有关的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企业独立董事罗元清先生,任德慧女士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就公司2019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如下:

  (1)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的详尽资料和议案,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大家都认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关联董事。

  (3)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经充分论证,我们大家都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实物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金融实物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实物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实物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和“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实物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实物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实物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实物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实物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做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市价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5.套期会计准则更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依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起按新准则要求做会计报表披露。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准则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公司与颍上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详细的细节内容详细见公司公告编号:2018-091)。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竞拍取得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编号为YS2019-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03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议案》,授权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颍上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竞得土地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出让宗地位置:安徽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管鲍大道南侧、华顺路西侧、迎宾大道北侧、通航大道东侧

  本次竞得的土地用于公司在颍上县建设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制造基地。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快速启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增加公司的产能及营业收入。

  风险提示:土地的取得尚需完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款及办理土地证等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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