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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3-22 13:44:35 |   作者: 华体网在线登录入口

  为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管理,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充分的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结合贵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价格监测信息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指定的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商品或服务经营单位。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采集、整理、上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境内自然人。

  第四条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相符、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建设规划、业务指导。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选定、变更和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单位和信息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做好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选定、变更、调整等工作,无偿向定点单位提供价格政策咨询、采报价技术上的支持、同行业价格水平查询等服务。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能够覆盖监测目录;

  (四)遵守法律和法规,市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能够配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撤销。确需调整的,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办理。

  (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研巡视、应急监测预警、专项价格调查等工作,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1小时内补报;

  (四)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员及监测品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第十条定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整程序:

  (四)依法获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监测到的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价格数据信息;

  (一)严格按照监测制度要求采集、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价格资料,积极努力配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采报价和价格调查巡视、应急监测预警、专项价格调查等工作;

  (二)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监测台账登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选定监测点或独立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信息员。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二)初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六)变更。信息员或定点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并办理变更;

  (七)退出。不再合乎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监测点和信息员采取年度考核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实施考核。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年度的考核情况,对监测点和信息员进行量化评分,并依据评分结果确定其评定等级。

  (一)按所得分数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必须达90分以上;二级为80-89分;三级为70-79分;四级为70分以下。

  按规定周期内上报价格数据,每超时1次扣1分,每错报1次扣1分,每漏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当出现价格异动时,存在对价格异动情况瞒报、虚报情形的发生1次扣20分。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价格应急调控、专项调查巡视等工作的得20分,存在拒不配合工作或推诿扯皮情形的一次性扣20分。

  (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工作秘密及敏感信息的监测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价格监测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定期对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保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为鼓励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积极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根据考核评分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助。

  考核评分结果作为监测点和信息员奖励的主要是根据。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的,可得足额的劳务补助;80-89分之间的,可得劳务补助的80%;70-79分之间的,可得劳务补助的50%;60-69分的不予补助;60分以下的取消资格。此处劳务补助基数以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月度补助标准为核算基准。

  第十八条劳务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国家、自治区价格监测专项经费或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不得用于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公车、基建、装修、偿还债务等与价格监测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劳务补助标准如下,三项不重复享受,具体金额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同比例浮动:

  (二)其监测数据被市人民政府采用并向社会公开的,定点单位或信息员每月不超过200元。

  (三)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监测任务的,每个定点单位或信息员每月不超过300元。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按自然年度结算,价格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一次性直接发放至监测点、信息员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